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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0

为进一步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鼓励和吸引外来客商来太康投资兴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土地优惠

1、新办工业项目用地,按照国家规定最低土地出让金收取,全额或部分用于支持企业供水、供电、道路等厂区基础设施建设: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3000万元,或每亩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纳税工业项目,支持50%;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的纳税工业项目,支持80%;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纳税工业项目,给予全额支持。

2、建设标准厂房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可以通过协议出让和协议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可享受协议出让和协议租赁土地最低限价标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可以通过流转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3、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鼓励社会投资主体参与标准厂房的建设经营。标准厂房可以自用、出租、转让。

第二条 税费优惠

1、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或每亩地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建设期间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的资金扶持。第4至6年给予实际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资金扶持。

2、兼并、嫁接或投资我县行政区域内其他原有企业的,扣除原有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享受本条1款规定的财政扶持。

3、对对世界500强、国内100强和国内行业3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及境外客商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投资兴办固定资产l亿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或经国家、省科技部门确认的高科技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给予更大的优惠和支持。

4、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非工业项目(房地产、餐饮、娱乐项目除外),自运营之日起,6年内企业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50%扶持企业,后3年30%扶持企业。

5、对新办规模较大的养殖小区项目,企业用电按农业用电价格执行,积极帮助申请省畜牧业扶持资金;对新办规模较大的农业产业化项目,积极帮助申请省产业结构调整扶持资金。

6、对新办规模较大的农产品加工出口项目,办学质量高的民办职业教育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人才带成果的合作开发项目,自运营之日起3年内,为其争取省资金支持或补助。

7、对外来投资企业,当年获得进出口经营权且实际出口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一次性奖励外贸发展促进资金5万元人民币。

8、对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落地在工业园(集聚)区的工业企业用电,参照省外送电价(适当确定过网费),实行大用户直供(低于非工业基地内项目用电价格)。

第三条 引资奖励

1、县政府设立引资奖励基金,对为县本级引进资金者给予奖励;设立经营者奖励基金,奖励对县本级财政做出较大贡献的经营者。

2、对引进我县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引荐人,按固定资产投资的3‰给予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它(不含房地产)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奖励。

3、对引进项目(不含房地产)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的引荐人,再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

4、对引进世界500强、国内100强和行业30强企业投资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以上重大项目的引荐人,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重奖。

5、政策性项目资金,凡计划外多争取部分按照本条2、3款的规定给予单位或个人一次性奖励。

6、引进的项目和资金由县招商办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同一项目只认定1人,引资人为2人以上的,视为一个引资团体,对同一外来项目只给予一次奖励。

7、对引荐人申报,招商办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符合奖励项目,奖励办法是:项目落地(新公司注册),并开工建设之日兑付合同固定资产投资应奖金额的20%;项目主体工程完成之日兑付合同固定资产投资应奖金额的30%;项目投产之日,以核定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为标准进行余额奖金兑付。奖励资金由受益单位支付,无具体受益单位的由县财政支付。

8、所有招商引资者和经营者的奖励,每年年底由县政府召开表彰大会,颁发奖金,并分别授予“招商模范”和“荣誉市民”称号。

第四条 服务环境

1、实行行政审批服务事项集中办理和外来投资项目零接触代办制度。外来投资项目或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的审批、年检、办证,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协调相关部门受理承办,实行“一条龙”联合办公,在承诺时限内完成;超越县级审批权的,采取直通车方式,由主管部门确定专人负责上报办理,在规定办理时限内完成。

2、对外来投资者除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外,在户籍管理、看病就医等方面提供便利服务,子女入托、入学,优先安排重点学校就读。

3、实行只纠章不处罚制度。对服务我县经济发展和外地过境车辆,违章情节轻微的,只纠章,不罚款、不扣证、不扣车。

4、开展“创业奖”和“奉献奖”评选活动。对外出创业取得巨大成就和在外务工对家乡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士,设立“创业奖”和“奉献奖”,予以隆重表彰,树碑立传,在县城主街道悬挂照片。县电视台开辟“天下太康人”专栏,宣扬他们的奋斗业绩,吸引人才、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回流。

第五条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原有关优惠政策,凡与本政策不相符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未能涵盖的事项,本着“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基本原则办理。

第六条 县内投资者符合上述投资条件的,可享受本政策规定;对现有企业新建、改建、扩建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适用本政策。

第七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政府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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