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汇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17
关于印发川汇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
川政文[2009]101号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川汇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
各乡、办,区直各单位:
《川汇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八月十八日
川汇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为进一步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调动全区上下招商引资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优惠办法。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川汇区境内投资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乡建设规划的新上项目。
第二条:投资可以采取独资、合资、合作、兼并、购买企业产权或租赁、承包以及其它可行的方式。
第三条:区内原有已明显制约城市建设和企业发展,按城市规划迁往工业集聚区的企业。
二、工业项目
(一)用地优惠
第四条:新办工业项目用地(含原有企业外迁),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本级政府土地净收益全额支持投资者。
第五条:对世界500强、国内企业200强、国内行业5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科技含量较高、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以及对我区经济增长具有较大拉动作用的重大项目,区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在土
地供应上可以实行土地价款政府全额补贴的办法给予支持。
(二)基金扶持
第六条: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企业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区级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100%奖励企业,后3年50%奖励企业。
第七条:对省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企业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区级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100%奖励企业,后3年70%奖励企业。
第八条:对外来投资企业,当年获得进出口经营权且实际出口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一次性奖励外贸发展促进资金5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对落地在区工业集聚区、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以上、且年安排我区劳动力在200人以上的工业企业和农业产业化企业,自投产之日起,除享受以上奖励扶持政策的同时,3年内区财政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并积极帮助其争取国家、
省、市有关企业发展扶持资金。单个项目贴息贷款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条: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除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外,区政府将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积极利用省“阳光工程”、“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资金或区政府劳动力技能培训资金,为投资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免费培训生产所需技术工人。
三、商贸项目
(一)用地优惠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购物中心、大卖场等商贸项目及大型物流配送中心项目享受第四条优惠政策,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享受第五条政策。
(二)基金扶持
第十三条: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商贸项目、专业化大型物流配送中心项目自运营之日起,5年内企业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区级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50%奖励企业,后3年30%奖励企业。
四、农业项目
(一)用地优惠
第十四条:对投资兴办生态旅游区以及开发土地从事高效农业、不破坏种植条件且不改变土地性质的,按当地农民承包土地方式,依法办理土地流转手续,使用权最长为30年。
(二)基金扶持
第十五条:对新办规模大的农产品加工出口项目,自运营之日起3年内为其争取省资金支持或补助;对新办规模较大的养殖项目,企业用电按农业用电价格执行,并积极帮助其申请省畜牧业扶持资金;对新办规模较大的农业产业化项目,积极帮助其申请省产业结构调整扶持资金。
五、城建项目
(一)用地优惠
第十六条:对城市土地进行市场运作,以出让方式置换基础设施和市政设施的,土地价格给予优惠。
(二)基金扶持
第十七条: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连片拆迁在80亩以上的,按项目建设中上缴税收区级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返还。
六、收费优惠
第十八条:按规定收取的区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零收费;按规定收取的市属行政事业性费用,报请市政府批准包干或减缓收取;经营性收费项目由区政府协调按照最低标准收取。
七、服务承诺
第十九条:实行外来投资企业“全程代理服务”和“一站式”办公制度。由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成立专门服务小组负责为在我区投资且在我区纳税的项目全程代办所有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项目和区委、区政府认定的外来重点投资项目,实行领导分包企业制度,并派驻联络员,协调解决投资建设、企业生产及经营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第二十一条: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区委、区政府颁发“投资乐园卡”。
八、奖励办法
第二十二条:对当年新引进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引荐人,按固定资产投资的0.3%给予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它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按固定资产投资的0.2%给予奖励;对引进项目固定资产在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引荐人,除享受以上奖励外,再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引进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亿元以上的引荐人,区委、区政府分别授予“招商引资先进个人”、“招商功臣”荣誉称号,经组织部门考核符合干部任用条件的,优先使用或破格提拔。
第二十四条:对当年新引进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给予3万元奖励;对当年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房地产项目折半计算)的乡(办)、区直单位,区委、区政府授予“招商引资优秀单位”称号,并给予
20万元奖励。
第二十五条:对完成区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单位,区委、区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单位”称号,并根据目标任务基数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每超出目标任务100%,再奖励1万元。
九、附则
第二十六条:凡在我区税务部门登记注册的外来投资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原有优惠政策与本优惠办法相抵触的,以本优惠办法为准,本优惠办法自公布之日
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优惠办法由川汇区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